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交易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

发布时间:2021-01-08 21:57:29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交易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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