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72万元,加工费13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

发布时间:2021-01-10 22:08:47

1.[]甲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72万元,加工费13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售价低于受托方的计税基础),其匹配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按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按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A.100 B.85 C.95 D.115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公司应缴消费税的计税价=(72+13)÷(1-15%)=100(万元);甲公司应缴消费税=100×15%=15(万元);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72+13+15=100(万元)。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