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关于民法中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

发布时间:2021-04-03 19:01:24

关于民法中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中说,通说认为,应该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断,亦需要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法律上并未如行为能力制度,以年龄等设定其划一之标准.以民事行为能力之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之根据,实有利于实务及对他人和社会利益之保护.P69我有两个问题啊.1.通说中,要先判断行为人有无意思能力.在判断意思能力的时候,不就有关于行为人年龄、精神状况等问题的判定了吗?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啊2.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不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意思能力吗?通说和梁先生的说法差别在哪里啊?我的主要问题其实是梁先生的说法和通说的差异在哪里?.看不出来啊.

网友回答

【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上
  首先应看其年龄,这是一大要素;其次是看其精神状态是否常态化,如果精神不能自治,不是正常的思维和表达(语言、行为、义态),这属于精神壮态失常;三是看其能否在行使语言和行为的意思是否不能自治或部分不能自治.前一点有量定化判断,后两点是状态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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