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县木材加工厂,主要经营:木质家具的生产、加工、安装;木制一次性卫生筷子的生产等。会计核算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2013年1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发布时间:2021-01-07 21:12:48

1.[问答题]资料:某县木材加工厂,主要经营:木质家具的生产、加工、安装;木制一次性卫生筷子的生产等。会计核算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2013年1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厂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办理认证手续): (1)11月5日,从附近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张,注明价款50万元,用支票支付货款。 (2)11月6日,购入管理用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万元,增值税税款2.04万元,另支付车辆购置税1.2万元,取得完税凭证,款项已经支付。 (3)11月8日,用银行存款向负责运输购进原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000元,税额550元。 (4)11月10日,销售给某家具城自产的家具100套,每套出厂价格(不含税)3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对方开具的转账支票。 (5)11月11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家具2套,开具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价格7000元,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用500元,全部款项直接以现金方式收取。 (6)11月18日,与某大型商场达成协议,由商场代销公司生产的新型办公家具,对外零售价格每套5000元,成本价3200元,协议按售出家具零售价格的10%付给商场手续费,当期发出家具1o套。 (7)11月20日,销售企业用边角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卫生筷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50万元,对方开出商业汇票一张。 (8)11月21日,收到税务稽查决定书,稽查发现的上月部分外购原木不含税成本价38140元(其中运费成本520元),因管理不善发生了损失,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应补缴增值税,企业已按规定在11月25日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该税款。 (9)11月23日,销售企业使用5年的机器设备,共取得收入52000元,相应的增值税已经缴纳。 (10)11月25日,受托代销新型办公家具的商场汇回5套家具的代销款,商场已经直接留存了代销手续费,只将剩余款项汇回,该木材加工厂本月未取得代销清单。 (11)11月30日,当月受托加工的一批家具完工并以银行存款结算,加工费含税收入为35100元,同时加收优质费5850元。 (12)2012年10月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10000元。问题: (1)根据上述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2)计算当期应纳的各流转税金及附加,并作相关计提税金的账务处理。(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月末统一计算;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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