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2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1-08 00:17:30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2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51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6.25万元。甲公司支付往返运费.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1万元,增值税税额0.11万元。甲公司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A.26 B.32.25 C.26.11 D.32.87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成本=22(材料成本)+3(加工费)+1(运费)=26(万元)。因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因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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