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在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

发布时间:2021-03-10 14:51:33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在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10以内可以扣除。

网友回答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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