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午,王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小强来到西夏区同心北路的广场玩。这时,有人喊:“小强回来,走了。”正当王女士奇怪谁在喊自己儿子名字的时候,一中年妇女李某拍着小狗的头说:“小强该回

发布时间:2020-10-03 05:30:43

一天上午,王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小强来到西夏区同心北路的广场玩。这时,有人喊:“小强回来,走了。”正当王女士奇怪谁在喊自己儿子名字的时候,一中年妇女李某拍着小狗的头说:“小强该回家了!”王女士一听火冒三丈,拉着儿子过去指责李某,并要求她马上给狗改名。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动手撕扯起来,幸好周围群众迅速报警,110民警及时赶到才制止了这场纷争。经过民警和围观群众的耐心劝解,李某表示要给小狗换个名字。
(1)材料中王女士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2)这一事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网友回答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姓名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小强”作为王某儿子的名字,应该得到尊重,给小狗取名“小强”侵犯了王某儿子的姓名权,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儿子合法权益的表现。从这件事我们应该认识到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生活中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姓名权,也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姓名权,这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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