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阳股份)为上市公司,其2013年的财务报表于2014年5月31日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5月30日完成。金阳公司2014年5月3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5:07

1.[问答题]金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阳股份)为上市公司,其2013年的财务报表于2014年5月31日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5月30日完成。金阳公司2014年5月31日前发生如下事项。(1)3月10日收到甲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的一批商品,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系金阳股份2013年11月份销售,售价500万元,成本350万元,金阳股份对此已确认收入500万元并结转成本350万元,此货款至年末尚未收到,金阳股份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2)金阳股份财务人员在2月1日发现对一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不妥,具体如下:2012年7月1日金阳股份以一批公允价值800万元的存货取得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此股权2012年、2013年账面价值分别增加30万元、40万元,2013年7月1日金阳股份基于对乙公司的信心又以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取得乙公司的60%股权,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当日原3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金阳股份按照3000万元作为此股权的初始入账价值,并将原股权按照1000万元进行了调整。(此事项不考虑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影响,A公司持有的原30%股权的账面价值变动均为乙公司实现净损益的份额导致)(3)4月16日,金阳股份一项300万元的债权因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无法收回,由于2013年末未得到任何相关的信息,所以金阳公司只是按照惯例对此债权确认了15万元的减值准备。(4)金阳股份因违约涉及的一项诉讼案于3月25日作出判决,需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万元,金阳股份服从判决并支付了相关款项。此诉讼为2013年9月份金阳股份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引起。合同约定金阳股份应于2013年11月向丙公司销售一批M产品,但因材料供应发生问题,金阳股份未能及时供货,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末金阳股份预计很可能败诉,并预计最可能的赔偿金额为580--660万元之间。税法规定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5)4月1日,财务人员发现将2013年1月接受非关联方企业捐赠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无形资产确认为资本公积。(假定该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6)金阳股份于5月1日发行5000万元债券,并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00万元。(7)其他资料:①金阳股份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②将各事项对留存收益的调整汇总为一笔分录处理;③如无特别说明,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要求:(1)根据资料(1)~(5),逐项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若不属于,请说明理由;若属于,请写出相关的调整分录。(2)根据资料(6),说明金阳股份对这些业务应进行的处理。

网友回答

请联系答~案~网客服索取!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