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布时间:2021-01-08 00:22:40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A.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C.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D.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E.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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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①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④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⑤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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