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

发布时间:2021-01-09 23:05:58

1.[]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丙本身不应该得到设备,所以丙与甲之间属于不当得利;合同的本身应该是甲和乙之间,所以甲乙之间是合同之债。这里不涉及无因管理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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