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

发布时间:2020-07-28 15:09:50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上述内容反映出当时德国的A.军国主义特色B.专制主义特色C.君主立宪制特色D.联邦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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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解析试题分析:注意题干信息“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这体现了联邦制,因此选D.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点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1)君主立宪政体:①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签署和公布法律、决定对外政策等。②宰相主持内阁工作,是内阁首脑。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各部大臣对宰相的负责。宰相还兼任联邦议会主席,对联邦议会的一切事务有决定权。③议会是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的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权力较小, 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无行政监督权。(2)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保留一些自治权,普鲁士在帝国中占有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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