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江西于都县委原书记胡健勇在2011年换届之际因未被列...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3:45

江西于都县委原书记胡健勇在2011年换届之际,因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安排他人通过电子邮件、网站发帖等方式,对时任市委书记进行造谣诬蔑。江西省纪委介入调查,胡健勇职务被免。后来,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2年6月12日,胡健勇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据此回答第7--8题。
胡健勇对时任市委书记进行造谣诬蔑,侵犯了市委书记的(  )A. 人身自由B. 名誉名C. 姓名权D. 荣誉权 政治

网友回答

【答案】 本题考查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侵犯名誉权表现有侮辱、诽谤、诬告等.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所以胡健勇对时任市委书记进行造谣诬蔑,侵犯了市委书记的名誉权,排除不符合题意的选项ACD.故选B.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