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中关于代位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发布时间:2021-03-23 20:36:34

求大神帮我解决一个继承法的问题。就是我国《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是,在《继承法意见》的26条和29条中,又将此范围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等,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再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如果说26条所规定的因为其拟制血亲的关系而得以代位继承,那么,对于29条将符合《继承法》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的子女作为代为继承人,我就有点想不通了。因为在司考09年卷三第84题中,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依题意再婚儿媳的子女根本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网友回答

【答案】 你理解错司法解释了。丁有代位继承权,丙后来的女儿没有代位继承权
  再婚儿媳的子女当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假如甲生有一子乙,乙妻丙,丙生丁。乙先于甲死亡。丙在乙死亡后,对甲悉心照料,但在此期间丙再婚,并生有一女。此时,甲死亡后,丁和丙后来的女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丙后来的女儿又不是乙 的子女,她有什么权利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含继子女等)。丙后来的女儿只是丙的子女,并不是乙的子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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