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
网友回答
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制定和运用为主,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及其逻辑性,其全部法律内容被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别。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除此外,还有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 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
2.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根据以往判决的判例逐渐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内部主要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以英国和美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3.中华法系: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开始于秦朝,经过两汉、魏晋,完备于隋唐,以《唐律》为代表,后延续至宋元明清。如今,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在中国古代时期,对当时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制曾产生重要影响。
4.印度法系:是指公元5~7世纪以前的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律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家法律的总称。印度法系主要是宗教法,以婆罗门教法、印度教法为主,以《摩奴法典》最为典型。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在南亚、东南亚产生重要影响。
5.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公元7~9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及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也称阿拉伯法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固有的习惯。随着近代国家的发展与变革,古代伊斯兰法系经过改革已经由世俗法律所取代,但伊斯兰宗教意识形态仍然占据统治地位。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仍然是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
网友回答
按照法律传统与制度类型的构成分类,在世界范围内曾经产生过具有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东方国家按法律体系划分主要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