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44条 产品质量法 41条是否有矛盾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免责条款(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既然生产者可以因为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缺陷而免责,这应该属于(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吧?那为什么44条还说生产者赔偿后追偿?
网友回答
【答案】 其实也不盾矛。这主要从保护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在购买商品这个法律关系中,其他购物者是处于劣势的。虽然产品质量法有免责条款,但也只能说明生产者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向运输者或保管者主张自己的权力。从立法本意上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