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我国某外交官2013年1月购买我国生产的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20万元、支付保险费8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2500元、车辆装饰费50

发布时间:2021-01-10 17:24:18

1.[]外国驻我国某外交官2013年1月购买我国生产的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20万元、支付保险费8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2500元、车辆装饰费5000元;2015年3月外交官将该轿车转让给我国某公民使用,成交价11万元。对上述业务正确的税务处理是( )。A.2013年该外交官购买轿车时应纳车辆购置税2.03万元,2015年转让轿车时我国公民不缴纳车辆购置税 B.2013年该外交官购买轿车时免予缴纳车辆购置税,2015年转让轿车时我国公民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 C.2013年该外交官购买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2015年转让轿车时我国公民应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 D.2013年该外交官购买轿车时免予缴纳车辆购置税.2015年转让轿车时我国公民应纳车辆购置税1.42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转让给我国公民,则免税条件消失,要依法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