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12 22:53:13

1.[]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违约责任 C.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能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D.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