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化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系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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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析从“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等选用的材料可以看出,《大明律》对明朝大臣作了种种限制,而且这些列罪条款还是明律所特有,由此分析,明朝皇权专制与过去朝代相比,又得到继续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