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60

发布时间:2020-12-24 16:43:25

1.[问答题]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1)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15年对销售的X产品预计的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3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15年度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44.7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4%,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4)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存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5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为29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红。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6)2015年5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W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时成本为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2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W公司股票未进行股利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其他相关资料:(1)预计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求:(1)确定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中资产、负债在2015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同时比较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计算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2)计算甲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的金额。(3)编制甲公司2015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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