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发布时间:2020-07-12 03:2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体现了












A.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D.公开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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