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住房贷款问题
网友回答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意见经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答复如下: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专项用途和性质,又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而是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的文件依据和提取规定。建议严格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住房公积金流失;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冒领或不符合条件提取等情况发生,使住房公积金具有更强的保障性、互助性和安全性。因此,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6]86号)第十九条:“具体支取方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的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规定,完全符合政策和我市的实际。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计划定于2010年10月正式启用新的网站。对有关的文件规定,工作指导,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公布公开(旧网站同时废止)。届时,职工将更方便的查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和办事程序。欢迎广大职工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