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怎样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项...

发布时间:2021-04-02 15:03:24

怎样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这句话 历史

网友回答

【答案】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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