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作出约定。2011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

发布时间:2021-01-07 18:04:22

1.[]2011年1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作出约定。2011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用于偿债。2011年12月,甲发生意外死亡,其15岁的儿子戊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戊的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有效 B.甲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戊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D.戊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E.如果乙、丙、丁不同意戊的请求,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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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DE
参考解析:(1)选项A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选项CDE: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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