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

发布时间:2021-01-08 10:55:12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追究刑事责任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3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