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0-07-11 20:24: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的林地所有制性质应该是












A.个体所有制











B.私人所有制










C.集体所有制










D.国家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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