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发布时间:2020-07-28 09:32:32


和兴公司与化兴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两企业中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和兴公司注册资本 8000万元,化兴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和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化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化兴公司于2009年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由于化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和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化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和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0年8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由于和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和兴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和兴公司“在建工程—— 化兴大厦”总金额达 4587万元。
当和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化兴公司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化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和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化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的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252.29万元。化兴公司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252万元的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网友回答

筹划手法一: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252.29万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具体操作是华兴公司应当于2009年5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原票转交)。华兴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筹划依据: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手法二:何兴公司可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无需缴纳252.29万元的营业税。具体操作是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兴公司45870000
  贷:固定资产--华兴大厦 45870000
  筹划依据: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巨额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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