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

发布时间:2021-01-10 21:09:37

1.[]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所以选项A错误。本题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所以选项B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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