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成本5000000元,售价为6000000元,增值税1020000元,约定乙公司于2

发布时间:2020-12-31 14:34:29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成本5000000元,售价为6000000元,增值税1020000元,约定乙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支付货款。至2013年8月12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货款,经过双方协商,乙公司以公允价值为6000000元的专利权抵偿全部债务,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事项对甲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的利润总额影响金额是( )元。A.20000 B.-20000 C.1020000 D.-102000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上述事项对甲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的利润总额影响金额=6000000-(6000000+1020000)=-1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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