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一句是否可以理解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网友回答
【答案】 是的,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多指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