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可否做为另一相关案件的免证事实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段中,列了一些法院认为是事实的东西,这些内容,对该当事人的另一起案件不利,现在想请教一下,这段的内容能不能作为同一当事人另一个案件的免证事实?不胜感激。
网友回答
【答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可见,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不在此列。
3、你所说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段中,一些法院认为是事实的东西。正是上面所说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