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A企业申报了

发布时间:2021-01-10 19:26:49

1.[]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A企业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经管理人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5%(假设不考虑破产财产清偿率的变动),在破产分配后,甲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也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向银行清偿了80万元。关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企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银行向A企业申报债权的金额可以为100万元,取得的35万元清偿应先予以提存 C.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20万元的支付,余款分配给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D.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上缴国库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处理。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因此选项A错误;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因此选项C错误,本题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20万元,按照此计算清偿额为20×35%=7(万元),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款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应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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