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企业和外国乙企业签订合同欲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由甲企业以房屋出资。已知该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在人民法院指定

发布时间:2021-01-10 19:38:00

1.[]中国甲企业和外国乙企业签订合同欲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由甲企业以房屋出资。已知该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登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企业履行了出资义务 B.甲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 C.甲企业不享有股东权益 D.乙企业因甲企业迟延办理登记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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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迟延履行登记纠纷案件的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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