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网友回答
这里是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即中间人(代理人)受借款人(被代理人)的委托,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人(第三人)借款。 在代理关系中,通常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只是其中的媒介。但在一些特殊性况下,代理人也因其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本案中,如果存在如下两个情况,那么代理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即中间人也需向贷款人负还款责任】: 1、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向中间人以“超过国家规定的民间放贷利息”借款,这一事实来看,如果其利息,高于国家同期利息的4倍,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合同》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息规定。所以代理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如果被代理人是向不特定多数的人借款,则很有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代理人如果是在知道代理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事实情况下,代理被代理人的借款行为的,也符合民法通则67规定,代理人应当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 在以上两个条件以外,目前从描述看代理人通常不需要对第三人负责。 至于,代理人隐瞒了实际利息吃了该笔借贷的息差。则是民法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即代理人为自己计算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从目前法规看来,该行为并不直接与第三人相关。但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理由获得的利益)应当向第三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