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法人出逃,公证过的借款担保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9 13:02:56

担保公司法人出逃,公证过的借款担保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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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案件刑事判决后,投资人是否能追回所投资金?应以怎样的方式追回? 答:不一定能追回,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返赃,可能挥霍一部分或全部。办案机关以赃款行驶追回。 问题二:在刑事立案后,如果此时当事人已收监,50万元做过公证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凭《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还能执行吗? 是否需要将这50万元从200万元的案子中剔除单独处理吗?单独处理和一起处理的利弊各怎样? 答:50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如果嫌疑人有财产,是没问题的。对嫌疑人一般不剔除这个款项。单独处理可以对你单独返赃,在嫌疑人财产有限情况下,能够执行到。 问题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最后有句话,“债权人有权持本公证书在合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本案立案的区法院,还是公证处所在的区法院,或是投资公司所在的区法院,还是罪犯原籍所在地的法院? b,“执行书”由谁开?公证处还是法院? 答:公证书的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现在应由刑事嫌疑人立案所在地法院。 我的补充: 2014-12-21 20:27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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