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3 12:30:22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在装修新建的厂房,购入的照明灯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厂房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照明灯具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