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工伤纳入统筹是自愿的原则吗

发布时间:2019-09-03 20:52:00

河南省老工伤纳入统筹是自愿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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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并非是自愿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0〕5号二、加快推进老工伤问题解决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渠道。 1、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3、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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