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发布时间:2019-09-09 02:15:05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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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元是你社保的参保基数(应该不低于你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当初社保基金按8个月本人工资支付你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48元(1756X8=14048)应该没错。公司在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离开时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核发的月数,由各省政府规定,因此,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电话咨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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