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注册地均于境内江南某市。20×7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块

发布时间:2019-08-19 08: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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