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那时候国家间怎么宣战的?派使者前往吗?还是怎么弄?然后二战的宣战方式也和一战一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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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的法律依据是1907年海牙第3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该约第 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所以,只要事先声明,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即为“宣战”。它的作用旨在说明进行战争的理由,使对方和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开始存在。只要实现此种效果的,都可以算“宣战”。模式通常有两种。1、通电。即“公开电报”,由一国发往另一国并公开发表,报纸等媒体会转载。大多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因为战前大家关系都很紧张,使者不方便往来。2、使者递交国书。如:1945年8月8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接见日本大使佐藤,向日本政府递交《苏联对日本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宣言》。一战时大家尚且较为遵守宣战公约,到了二战,如1931年日本入侵东北、1937年全面侵华、1939年德国闪击波兰、1941年德国闪击苏联、日本偷袭珍珠港等,都没有宣战。二战结束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缔结后,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故二战后大部分局部战争都不再“宣战”。朝鲜战争叫“警察行动”,越南抗法战争叫“警卫行动”,越南抗美战争叫“武装回应”,苏联入侵阿富汗叫“援助当局”,越南入侵柬埔寨叫“保护侨民”,中越战争叫“自卫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