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房地产纠纷案属于什么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9-08-29 07:37:47

娄星区房地产纠纷案属于什么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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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由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具体请自行通过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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