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同煤集团侵犯我的就业权,请求同煤集团安排我就业。

发布时间:2019-08-21 04:36:37

事实经过:我的父亲是同煤集团的全残职工。根据同煤集团《关于招用工亡全残职工子女缺员岗位的意见》规定。我符合条件被录用。培训4个月后通知体检,体检结果是1,2,3,4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如。不予录用。但我经过其它医院鉴定诊断为1,2,3,4指末节缺如,不影响工作。我的左手手指虽然有缺陷,但从未影响工作。同煤集团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第33,36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8,22条以及《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2条第11条规定。我有就业要求又能胜任工作需要。同煤集团剥夺了我的劳动就业权,。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是否有证据:是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所在城市:山西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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