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9-09-03 06:00:4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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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令》与《五条禁令》的关系2003年1月,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条令》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既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条令》的发布实施,是对《五条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条令》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大大提升《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是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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