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德国、以色列创新型国家建设采取的模式分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9-02 14:56:03

芬兰、德国、以色列创新型国家建设采取的模式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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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审计机构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建立的审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行政模式 在行政模式下,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其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执行审计业务,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泰国、瑞典、巴基斯坦、芬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施的国家审计也是行政审计模式,即政府审计机构是设立在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之下,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审计署是我国最高的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机构虽然独立性较弱,但由于其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便于更好的组织与协调审计工作,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审计机关往往兼负其他行政监督职能,审计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直接性,但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模式 司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构隶属于司法部门,具有司法性质,拥有最终判决权。此模式下的审计机构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其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参照司法机关的模式,设有法庭、法官和检察官,享有司法地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使得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模式在西欧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应用得较为普遍,如法国、意大利、土耳其、摩洛哥、巴西、葡萄牙等。 这种模式的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审计部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独立性也较强,有效保证了政府审计机构的稳定性及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业务量等多方面的限制,较适用于中小国家。 三、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在议会或国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审计业务,完全独立于政府,负责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这种审计模式最早产生于英国,目前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用得最为普遍,如英国、美国、埃及、以色列等。 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立法部门,不受行政管理当局的干涉,因而能独立行使监督权,独立性较强,审计范围广,审计职能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但需要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序,才能发挥作用。 四、独立模式 独立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按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直接对法律负责的一种审计模式。这种模式形式上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实质上更侧重于服务立法部门。目前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荷兰、菲律宾、孟加拉、丹麦等国。 由于独立模式的审计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审计机构可以不受任何干涉地履行职责,因此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独立性极强,能够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判断,为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建议。国家审计机构自成体系,地位独立,虽然同时向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服务,但更侧重于立法部门,具有较强的宏观服务职能。 本人也是学审计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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