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人把坏人当好人,把好人当坏人。

发布时间:2019-09-17 12:18:19

为什么有的人把坏人当好人,把好人当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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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做好事的谓之好人,好人做好事被对方认定为肇事者,被第三者特别是法官推定为坏人,这是其危机根源之所在,导致的结果便是谁都不敢做好人! 分析下来,对方的认定,第三者的推定都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只有危害了对方的人才救对方。上月20日《武汉晚报》报道的南京郑先生扶起跌倒的孕妇,孕妇的老公赶来认定是郑先生撞倒,其质问的话就是:“既然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发善心去扶,广场上来来往往的人多着呢,就你一个人学雷峰?”(后录像显示,撞全能孕妇的是一男孩)当事人持此理还可理解,而作为第三者且代表正义的法官断案也持此理就有点让人难以理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做的便是这种让人难以理喻的事,他们在判决扶摔倒的老太起来并送往医院的彭宇赔偿对方4.5万元时,所持的理与上一致:“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众所周知,凡认定和推定某个事物正确的时候,所依据的理一定要是真理,否则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那么,“只有危害了对方的人才救对方”是真理吗? 不可否认,现时生活中,不乏因危害了对方而采取补救措施来弥补良心亏欠之人,但这不是普遍现象,也不是必然现象,因为有很多人都是在危害对方之后为逃避责任而远离对方,根本不予施救。不是普遍也非必然的现象不能成为真理,何况真理是可反证的,也就是说从反面证实某个理也是正确的才是真理。“只有危害了对方的人才救对方”能够反证吗?不能。只要反证此话便为谬误。“只有危害了对方的人才救对方”反推的句式是“不是危害了对方的人不救对方”。如果此理成立,那么,长江大学包括牺牲3人在内的10多名学生组成人梯营救两名落水儿童,其原因一定是他们集体将其2人推入了江中,不然,他们是不会以生命为代价去营救的。还有比这更荒谬的推论吗?显然,只有危害了对方的人才救对方不是真理而是谬误。 此种谬误从根上说,是建立在性恶论的人性假设上的,即把好人当坏人,而性恶论的人性假设已被证实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把这种错误的、不可取的人性假设用在是见义勇为还是理亏而救都无法说清事例上更为错误,其错误在于:否定善举(即使是理亏之人,救助对方的行为本身也是善举);有可能把好人当坏人;产生无人敢救需要救助者的社会效应;无益于增加社会利益总量。 怎么办?最简单而且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无证据证明一个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理亏而救时一律以见义勇为对待,不可按理亏而救处理。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宁可把坏人当好人,不可把好人当坏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张扬善举——无论什么样动机的救助行为其本身都是善举;避免冤枉好人而导致社会负效应——无人敢救需要救助的人;可为社会利益总量增加份额——放纵坏人的恶与冤枉好人的恶比较起来,前者大大小于后者,根据最大利益净余额道德终极标准理论,两恶相权取其轻者其余额净是利。 但是,必须说明,对于这种存在重大争议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提倡,但不能表彰。提倡,是对善举的提倡:好人救助需要救助的人是善举,坏人救助需要救助的人同样是善举(危害了他人而救助绝对是善而不是恶,危害了他人而不救助绝对是恶而不是善)。对善举的提倡于社会只会有利不会有害。表彰,不仅是对善举的肯定,而且还是对行善之人人品的肯定。由于在此种无法分辨行善之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情况下,为避免肯定坏人,因而不能予以表彰。这是把行为与人品分开论之的做法,只有这样做,才能把害降到最低,把利提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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