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现在的法律中有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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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以前,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謀殺 叛國 對皇家船塢縱火 以暴力作海盜 值得一提的是,當法官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他的頭上,然後判處犯人死刑。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沒有恢復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