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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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忻州市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学生户口”是指在忻州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集体户口。 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的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是指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在具体计算时须扣除申请家庭原有的房产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为基本标准,但是对于申请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多人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除适用于多层住宅外,对于高层和小高层住宅也同样适用。 忻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顺序确定: 忻州市房改办按照电视直播摇号产生的受理号生成准购证号码,以准购证号码确定选房顺序。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 (1)由忻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建设单位按照忻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解除合同,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