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度,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 12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30万元,期末余额为2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5 18: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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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答案解析:[解析]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特殊调整业务=100+17-(120-100)-(30- 20)=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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