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关于校园欺凌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9-17 12:42:45

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关于校园欺凌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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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出台法律法规了,保护未成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成为了其中一类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此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校园欺凌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件事大家都重视了,离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太远了。”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上表示。

此前,民革中央提交了《惩防并举,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书面发言和《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民革中央提出,目前“反欺凌”专项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从立法目的出发,还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像《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没有细化“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的义务责任,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够完备,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第二是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校园欺凌”中施害方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第三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目前社区矫正和工读学校等措施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很大差距。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今年公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占比为64.87%,2016年占63.4%,2017年为60.79%。具体来看,被告人年龄为14岁至16岁的校园暴力案件涉及罪名较少,包括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此外,81.02%抢劫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非法拘禁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占比最少;而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案件中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

此项报告发布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一度高涨。

中央政法委政法综治信息中心主任陈里认为,《未成年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由于现在未成年人成熟得较早,因此他建议,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该提前。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宽容但不能纵容。”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也建议,立法机关应该启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查。如果无法降低,可以考虑规定“恶意补足年龄”等例外条款来加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约束。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并不认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实际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不能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作系统统计,只是看到几个极端案例,不能单纯地以偏概全,以此作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兴培也曾公开表示,“凡是没有达到14周岁的,我国刑法都认为其没有独立意志,作为一种特殊对象保护起来。”

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专家们更支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完善政府保护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应承担的责任。

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苑宁宁共同撰文,建议设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牵头机构,统筹规划推进相关工作。

现实中,因未成年人缺乏正常监护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36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种情形。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表示:“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保护的内容是穿插在社会保护当中的,建议通过设立专章的形式,体现政府的职责和担当。而且,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至今,各级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做这个兜底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一】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11、画侮辱画。

这个宪法还没有规范 但是这些事每个学校的校方都会出面解决的

中国法治目前还做不到呢!所以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呢!

法律没有规定,但校有校规。

只能道德谴责,无法法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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