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低保边缘户享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30 14:45:26

张家港低保边缘户享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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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开始,我市启动了2010年社保扩面工作,计划将4.9万名农保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体系。市政府印发了《2010年城保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新一轮城保扩面政策。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近日,笔者走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问:2010年城保扩面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张政发[2009]16号)      2.《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张政发[2009]17号)      3.《关于2010年城保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0]41号)            问:农村登记失业人员有什么就业扶持政策?      答:对符合“农转城”条件的农村登记失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并提供职业推荐,促进其就业。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            问:在企业就业的农保参保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参加农保?      答:不可以。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有关精神,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均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凡在企业就业的原农保参保人员,不允许再继续参加我市农民养老保险,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本次“农转城”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张政发[2009]16号、张政发[2009]17号规定“农转城”的最低缴费基数(1000元/月),执行至2010年12月底。            问: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城”手续后,其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如何处理?      答:在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已具有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其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必须抵扣应补缴金额,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关系;      在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不具有被征地农民身份,即按《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09〕16号)有关规定办理参保补缴,后因土地被依法征用,以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安置的,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安置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张政发〔2004〕7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补充意见》(张政办〔2007〕6号)有关规定置换城保缴费年限;或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申领,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关系。安置时已办理城保退休手续的,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申领,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关系。            问:补缴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应继续缴费?      答:1. 对纯农户等确属没有就业、无劳动报酬的参保人员,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不再缴费,今后有经济承受能力时可继续缴纳,并由本人决定是否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以灵活就业方式继续缴费的,缴费险种为养老、医疗、生育三险。      3.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属无经济能力补缴的,可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问:2010年城保扩面中对哪些困难对象实行资助?      答:除继续实施张政发[2009]16号文、张政发[2009]1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人员按张政发[2009]16号文、张政发[2009]17号文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可实行资助。            问:如何认定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人员?      答:1. 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2.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3. 重度残疾人: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残疾人。      4. 三类大病人员: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的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的人员。      对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只有在持证有效期内按张政发[2009]16号、张政发[2009]1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才能认定为以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参保,并享受参保资助;不在有效期内参保补缴的,不享受参保资助。对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人员,在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前认定的,可享受参保资助;在参保补缴后认定的,不享受参保资助。            问: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人员如何资助?      答:上述对象按张政发[2009]16号文、张政发[2009]17号文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且按规定补缴满15年或从最早补缴时间起补缴的,应补缴金额扣除原农保累计缴费额、被征地账户余额后实际应缴金额,可享受下列资助:      1. 城乡低保对象、三类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实际应缴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实际金额资助;实际应缴金额高于2万元的,按2万元资助。      2.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实际应缴金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金额资助;实际应缴金额高于1万元的,按1万元资助。      例一:某重度残疾人于2010年5月10日按张政发[2009]16号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经计算的应补缴额为36000元。补缴时原有农保缴费额(集体补助和个人承担的合计数)7000元,相抵后实际应补缴额为29000元,可享受资助额20000元,个人实际补缴9000元;      例二:某低保对象的有效期为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该低保对象于2010年8月3日按张政发[2009]17号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经计算的应补缴额为36000元。补缴时原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14000元,农保缴费额(集体补助和个人承担的合计数)7000元,相抵后实际应补缴额为15000元,可享受资助额15000元。            问: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人员到所在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需带哪些资料?      答:上述对象除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低保对象需携带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低保边缘对象需携带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类大病人员需携带《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三类大病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问:张政发[2010]41号文出台前已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对象,是否可享受资助金额?      答:凡已按张政发[2009]16号、张政发[2009]17号文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三类大病对象,只要符合资助条件的,同样享受参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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