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西方法律的象征

发布时间:2019-09-17 19:06:52

简述中西方法律的象征

推荐回答

1. 提出学说的背景 a. 拿破仑在统治区内对部分德意志邦进行的针对封建制度的诸项改革,大大激发了人们对这位年轻的天才皇帝的敬慕。好景不长,1806年法国占领者在不来梅施行思想专制,特别是拿破仑在占领区推行法语,打破了德国知识界和年轻人对于拿破仑者为“和平王子”的天真幻想。法德文化问题伴随着民族矛盾遽然爆发。人们要求摆脱法国人救世主式的民族主义,而代之以对于自身民族生活和政治活动的自主安排。 b. 1814年3月31日,第六次反法同盟联军攻入巴黎,拿破仑第一次被流放到厄尔巴岛。反法同盟旋于维也纳召开会议,重商建立欧洲秩序。翌年,由于英、法、俄等欧洲大国担心德意志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后如虎在侧,聚集在维也纳的政治家们遂决议建立一个松散的“德意志邦联”,作为德意志统一问题的暂时替代性解决方案。 c. 拿破仑以《法国民法典》为利索而束缚各国,并将其强制施行于德意志各邦。在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之后,该法典已经在多数省份施行。北莱茵各省保留实行该法,并且一直如此。在德意志其他部分,该法作为一种政治落魄的标志,几乎很快遭到抛弃。以何种形式取而代之的问题,随即浮现。 d. 在当日德国,整个思想学术领域都正在从事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不仅在法的研究中,而且在民歌、民间童话、民间话本、民间习俗以及语言、诗歌和宗教等等一切领域的研究中,民族意识均如沛然春水般涌流。 e. 蒂博是德国哲学法学派的领袖,持守以温和的理想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说。其在拿破仑战争后倡议对德国进行法典化改造,反映了其理性主义的哲学诉求和经由法典化寻求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政治抱负,他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足以摹写人类的心思,并转而据此设计出人类行为的完美规则,为人世生活编制恰切法网,因而遭到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的激烈抨击。 f. 德国人从来不曾屈服于语言的羁绊,而且在有关词句的运用上,尤其是在那些具有确切含义、精审配置的语言结构的运用上,享有极其广泛的空间。德语的能量不会为任何语言的立法所限,而且德国人依然相当严重地徜徉、耽溺于神秘主义。 2. 主要的理论主张 a. 所谓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总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生活。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 b. 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试,契合不悖,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 c. 法律的生命力,来自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法律之为良法,也在于此;法律的无效,失去民众广泛的信守,也正因失于此。“如果说有什么应予谴责的话,当是法律与民族两相背离。” d. 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蕴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惟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扩大。丧失了与民族的初始状态的生动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e. 民族的存在和性格与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并非只存在于法的发生论意义上。在萨维尼看来,此种联系,不仅积沉于历史,亦同样展现于时代的进步中;民族的当下生活,不过为民族历史的进行时态呈现。 f. 法律,一如语言,乃是一个连绵不绝的历史发展过程本身。法律也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始初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简言之,法律随民族之成长而成长,随民族之壮大而长大,随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之丧失而消亡。 g. 立法的任务,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能创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藉由一个详尽无疑的立法制度,即刻创造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 h. 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关于民族现实生活的考察也未见成效之时即贸然立法,其法根基必然浅薄,等而下之者,甚至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萨维尼反对制定法典,非法典本身,而是视法典若儿戏。 i. 所谓循沿历史,体认、发现和重述民族生活及其规则形式,目标在于追溯每一既定制度直至其源头,从而发现其根本的原理原则,或可将那些毫无生命、仅仅属于历史的部分剥离开来,从而“涵咏其真正的精神,继续其未竟的事业。”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